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之后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截止2014年度,累计有13.8万人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评结合)取得资格证书。
1.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2.各地区的评审工作
所在单位 评审组织
各省市非中央单位 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中央单位(系统内评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
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 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注意】考试和评审均执行属地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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